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条款(适用于河南省)(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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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自然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行政区域内因见义勇为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救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或约定救助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见义勇为的确认,应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见义勇为行为人履行法定职责或约定救助义务而实施的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