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政治暴力财产保险条款(1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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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以下简称“保险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且由被保险人实际控制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以下财产:
(一)土地或土地价值;
(二)保险地址 10 公里之外的电力传输设备或输电线路(如承保保险地址10 公里之内的电力传输设备或输电线路需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
(三)飞机、其他任何航空器;
(四)任何陆地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火车或机动车辆(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承保,且发生损失时位于保险地址的不受此限);
(五)所有类型的生物;
(六)运输中的财产(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承保的运输财产不受此限)。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由下列一项或多项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净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恐怖主义;
(二)阴谋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