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附加盗抢责任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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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承运货物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的盗窃、抢劫、哄抢行为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承运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承运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
(二)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承运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保险人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盗抢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 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