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附加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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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附加险条款附加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凡涉及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合同为准;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附加电梯工程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电梯井道及相关预埋预留构件存在潜在质量缺陷而造成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损坏的,保险人按照主险和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动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电梯工程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原电梯工程致使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