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不含宁波)商业性蜜蜂养殖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5-1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蜂养殖企业或有一定养蜂技术和管理能力且具备养殖条件的蜂养殖合作社或养殖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 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蜂饲养要求, 饲养管理规范, 投保时蜂健康无疾病。 蜂养殖以《蜜蜂饲养综合技术规范》 为标准进行饲养、 防疫和生产, 以集体或合作社为经营组织者投保的应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

(二) 被保险人如果是蜂养殖企业或合作社, 养殖规模不少于 50 箱, 被保险人如果是一般养殖户, 养殖规模须不少于 5 箱;

(三) 养殖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 行洪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标准蜂箱以及箱内蜜蜂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蜂箱” 、 “保险蜂” ) , 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标准蜂箱以及蜜蜂全部投保, 不得选择投保:

(一) 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 投保的蜂必须定点养殖;

(三) 投保品种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含) ;

(四) 每个蜂箱中的巢脾数量不得少于 3 张, 且每张巢脾挂蜂数量不得少于2000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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