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地方财政高标钢构大棚保险附加棚内设备保险条款(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3-05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广东省广州市地方财政高标钢构大棚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标的

第二条 保险大棚内安装的、符合建造技术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光线传感系统、温控系统(空调、风机、水帘)、喷雾系统棚内设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设备”)。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三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设备的实际造价及使用年限,分为光线传感系统保险金额、温控系统(空调、风机、水帘)保险金额和喷雾系统保险金额,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光线传感系统保险金额+温控系统保险金额+喷雾系统保险金额光线传感系统保险金额=光线传感系统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温控系统保险金额=温控系统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喷雾系统保险金额=喷雾系统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光线传感系统保险费+温控系统保险费+喷雾系统保险费

光线传感系统保险费=光线传感系统保险金额×光线传感系统保险费率

温控系统保险费=温控系统保险金额×温控系统保险费率

喷雾系统保险费=喷雾系统保险金额×喷雾系统保险费率

赔偿处理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设备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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