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附加法律费用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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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我公司各种家庭财产保险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 发生主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主险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三条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 主险保险责任以外事故导致的民事纠纷事项;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