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补贴性叶菜种植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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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叶菜的所有者、管理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叶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叶菜”)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叶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的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叶菜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冻灾、雪灾;
(二)山体滑坡、泥石流;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及管理不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