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类责任保险附加财产损失救助责任保险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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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生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导致居民人身伤亡的同时,导致其财产损失,对财产损失部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或地方有关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救助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财产是指房屋主体、房屋装修和家用电器、家具、农产品、农机具等室内财产,以及其他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财产。本附加险合同承保的财产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财产:

(一)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

(二)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各类收藏品等珍贵财物;

(三)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四)日用消耗品(含烟、酒、食品及药品);

(五)笔、磁带、磁盘、光盘、打火机、手表,以及各类便携移动式播放、存储设备、计算器材或用具(包括但不限于手机、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 U 盘、 mp3、 mp4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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