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责任保险附加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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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个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监护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 因被保险人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过失或者故意(主观) 行为,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监护对象因非过失或故意行为,即在其它行为主体的主观影响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二) 监护对象对被保险人以及其家庭成员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 监护对象为精神病人,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或人身伤害损失。
赔偿处理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经与投保人协商同意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予以赔偿,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损失赔偿请求时,应即时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确定为本险种条款保险责任, 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第三者予以赔偿。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赔偿金额承诺,保险人有权在本合同列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重新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赔偿限额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