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2022版)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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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了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2022 版)(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非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非机动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车上人员,指被保险人以外的非机动车驾乘人员。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主险中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与免赔率的,赔偿计算时应扣减的金额以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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