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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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湖南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电梯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电梯专属部件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火灾、雷击、爆炸、水管爆裂。
(二)被保险人所属的具有电梯作业人员资格证的操作人员缺乏经验、技术不良、操作错误,及疏忽、过失。
(三)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感应电。
(四)第三者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事故。
(五)其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电梯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造成电梯、游乐设备本身的自然耗损;
(二) 电梯遭受雷击、暴雨、暴风、龙卷风、冰雹、水浸、水淹、突发性滑坡、崩塌、地面突然下陷下沉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