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鸡养殖综合保险条款(适用于青岛市)(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6-1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蛋鸡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蛋鸡”),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蛋鸡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 投保的蛋鸡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以上;

(二) 投保时蛋鸡满 10 日龄(含)以上,500 日龄(不含)以下;

(三) 投保蛋鸡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县

(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四) 养殖场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的建筑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内定期消毒,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蛋鸡的死亡,且每栋禽舍的保险蛋鸡死亡率达到 5%(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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