齿科医疗保险(A款)条款(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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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包含电子保险单,下同)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档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凡出生满 180 天、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续保本保险时,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间为等待期,具体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 90 天。续保本保险无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所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