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2022版)附加产品召回费用保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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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产品召回费用保险条款(4页).jpg)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2022 版)》(以下简称“主险”)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产品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发生产品召回的,被保险人因实施召回而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期内发生的必要、合理的产品召回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召回费用包括:
(一) 以信函、电话、报纸、杂志、网络、广播、电视、广告等媒体方式发布产品召回通告的费用;
(二) 将被召回产品及包装自销售者、消费者处运送到被保险人指定的最适宜消除缺陷的地点而发生的运输费用,以及将被召回产品或其替代产品及包装重新运回销售者、消费者处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三) 因产品召回而雇用被保险人员工以外人员产生的劳务费用;
(四) 因产品召回而发生的被保险人员工的加班费用;
(五) 因产品召回而发生的工作人员额外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六) 因产品召回而额外租用仓库或存储空间而发生的仓储费用;
(七) 对被召回产品及包装进行检测、鉴定而发生的费用;
(八) 对无法再利用的被召回产品及包装进行销毁或其他妥善处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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