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保证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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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或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指投保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即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对保险单载明的案件对被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因投保人申请错误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投保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的保险人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二)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三) 投保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保险人诉讼时,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而造成或扩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