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庭财产保险(2024版)附加管道爆裂或渗漏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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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家庭财产保险(2024 版)》(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家庭财产保险(2024 版)附加管道爆裂或渗漏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居所的管道(特指自来水管、暖气管、排水管、排污管)发生突然爆裂或渗漏,致使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