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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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健康问卷、声明、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或团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如团体为其成员向
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1.3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各类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的参保人及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1.4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2.1.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见释义)后经指定医疗机构(见释义)诊断并接受住院或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治疗、检查,对于该被保险人因此支出的必需且合理(见释义)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2.1.3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1.2特定药品医疗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经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见释义)诊断并开具处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药店购买和使用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对于该被保险人因此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该特定药品费用,保险人按照2.1.3的约定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