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商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3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2-13

附加财产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汽车经销商综合保险中财产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对存放于本保险单载明营业场所地址内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直接损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公安部门仍未能破案的,或虽经破案仍无法追回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代表、雇员、家庭成员、寄宿人员以及营业场所内的常住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代表、雇员、家庭成员、寄宿人员以及营业场所内的常住人员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三)放置在室外(如露天、坪台、晾台、过道、走廊等)的保险标的遭受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四)因门窗未锁而使保险标的遭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遭受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六)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七)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八)因无明显痕迹的盗窃行为、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九)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损失。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阻止和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对可以追回的而未能追回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盗窃、抢劫损失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出险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主险关于财产损失保险的赔偿约定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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