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综合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2-14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海洋牧场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养殖地点、放养规格、养殖密度、混养比例、养殖设施等均符合行业养殖技术规范;

(二)具有一年(含)以上海产品养殖经验,管理制度健全、水质良好、能够达到行业正常放养质量。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的海产品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海产品”),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海产品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海产品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以上;

(二)具有完整的养殖日志记录,各类投入品的购买凭证及牡蛎销售记录必须保存齐全。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海产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按照每个养殖单位保险海产品养殖数量分别单独计算,且连续 7天内(含)造成每个养殖单位死亡数量达到当批次保险海产品养殖数量的 40%(不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疫病;

(二)暴雨、高温、低温寒害。

在灾害来临前,被保险人在告知保险人后,以防灾减灾为目的紧急迁移保险海产品至其他养殖地点的,保险人对于迁移后的养殖地点,由于上述原因发生造成保险海产品死亡的,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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