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业性林木综合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2-14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林木”),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林木投保:

(一)整地块连片种植,且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线、标明具体位置;

(二)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清晰;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四)栽植管理符合林业部门规划技术和规范标准要求,达到林业部门规定的成林标准,且生长和管理正常(不含未成林造林地)。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第三条 花卉苗木不能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伐除,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暴雨、暴风、洪水、旱灾、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雪)凇、泥石流;

(三)林业有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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