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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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问题,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互补,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新型金融业务,可以促进金融创新与金融合作,也是我市金融专项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有利于破解中小微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题,为其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互补,拓宽金融服务领域;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金融创新与社会信用良性互动。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支持对象和资金用途
1.支持对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的对象,原则上为向金融服务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用于我市生产经营的农业种养殖大户、中小微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
2.资金用途。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金额不超过XX万元,城乡创业者(个体工商户)不超过XX万元,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不超过XX万元。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