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商业性肉牛养殖保险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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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肉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牛”):
(一)投保的肉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的优良品种的杂交牛;
(二)投保时肉牛畜龄需在 4 月以上(以具体断奶期为准) 7 周岁以下,体重 50 公斤以上;
(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六)肉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肉牛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肉牛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
(二)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 冻灾、 雷击、地震;
(二) 泥石流、山体滑坡、 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