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商业性蛋鸡养殖保险条款(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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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从事蛋鸡养殖的农户、 合作社或企业等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一) 蛋鸡养殖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防疫工程的要求,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舍内光照、 温度、 相对湿度适宜, 通风良好, 有防暑降温措施, 场舍内定期消毒, 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 养殖场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 行洪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蛋鸡(以下统称“保险蛋鸡” )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投保的蛋鸡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 以上;
(二) 投保时蛋鸡满 15 日龄(含) 以上;
(三) 投保蛋鸡无伤残、 疾病、 营养良好, 饲养管理正常, 能按所在县(市、 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四) 单个养殖场饲养规模达 1000 羽(含) 以上, 单栋禽舍存栏的蛋鸡应为同一批次鸡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