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财政补贴性中药材种植保险(2024版)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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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中药材的种植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中药材(以下简称“保险中药材”),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或标明具体位置;

(二)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

(三)中药材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且生长和管理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 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中药材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药材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保险中药材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冰雹、冻灾、六级(含)以上风;

(二)暴雨形成的洪涝;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

(四)火灾;

(五)野生动物毁损。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大面积、集中连片的保险中药材经济损失, 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受损保险中药材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严重干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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