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火灾保险家事代劳费用附加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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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条款
第一条承保范围
兹经双方同意,要保人于投保本公司住宅火灾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契约),加缴保险费后加保新安东京海上产物住宅火灾保险家事代劳费用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在主保险契约所载之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于承保之建筑物内遭受伤害事故,致身体蒙受损失,于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至登记合格的医院进行住院诊疗者,本公司就被保险人于住院期间,因无法从事家务工作而聘请家事服务公司提供家事代劳服务之实际支出费用,依本附加条款每日保险金额之约定,负赔偿之责。
但超过一百八十日受益人若能证明被保险人之住院与该伤害事故具有因果关係者,不在此限。
第二条用词定义
本附加条款用词定义如下:
一、伤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二、医师:指领有医师证书而合法执业者。
三、医院:指依照医疗法规定领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医疗法人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