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保险条款(2021版)(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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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无人机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为合法拥有、保管、控制或使用无人机的境内(为本保险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人或自然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包括以下类型:

(一)固定翼无人机;

(二)多旋翼无人机;

(三)无人直升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无人机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无人机在飞行或滑行中以及在地面上,由于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无人机机身及其附件的意外损失或损坏。

本保险合同还负责赔偿因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无人机拆卸重装、运输的费用及清除残骸的费用。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哄抢、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及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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