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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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X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XX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XX省农业保险保费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XX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XX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XX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主管部门(下文简称主管部门)。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结算、拨付、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补贴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接受投保人投保特定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根据本市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和其他涉农类险种,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事后给予补贴的资金。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投保人,是指农民、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据实支出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科学审核、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模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