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实施细则(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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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精神,推进落实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促进本市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通过财政补助、保险参与、再保介入等市场化手段,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政府等各方共同参与抵御农业大灾风险,充分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和保障补偿功能,构建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范围适用于在XX地区承保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保险大灾,是指由于遭受台风、特大暴雨、重大病虫害(疫病)等不可抗拒灾害,造成保险机构在某一公历年度相关种植业类、养殖业类、种源类等各类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率超过XX%的风险情况。
三、大灾分散方式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在此基础上,本市鼓励保险机构通过购买再保险等方式分散大灾风险。其中:
(一)保险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年业务赔付率在XX%以下的损失部分,由保险机构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