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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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财政奖补,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保费补贴,以及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进行超赔补偿、绩效奖补。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复在我省具有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质条件的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财政奖补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通过保费补贴、超赔补偿、绩效奖补、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省财政厅对我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工作负总责,对市县农业保险财政奖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