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被保险个人定义修改条款C款(201901)(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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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删除保险条款第四条第 33 款 “被保险个人”定义全文,并以下文替代:
33 被保险个人
指任何于过去、现在或保险期间内具有下列身份的自然人,但仅以其以下列身份行事时为限:
(i) 被保险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委员会或监事会成员, 但不包括被保险公司的外部审计人员或破产管理人;
(ii) 与董事有相同职责的被保险公司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iii) 雇员(包括被保险公司内部的总法律顾问或首席财务官),但仅以其以下列身份行事时为限:
(a) 仅当其行使被保险公司的经理或管理职责时;
(b) 仅与针对该雇员所从事的不当雇佣行为有关;或
(c) 该雇员与其它被保险个人一起被列为赔偿请求的共同被告;
(iv) 发生损失后,与被保险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样得到被保险公司补偿的被保险公司的顾问、独立承包人、借调人员或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