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综合保险条款(互联网版)(1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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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问卷调查表、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拥有、管理、使用或提供网络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被保险人在合法使用或提供网络服务时,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组成网络(见释义一)的各计算机系统(见释义二)、各部分(以下简称“列明系统”)发生网络安全事故(见释义三)或个人信息泄露(见释义四)或公司信息泄露(见释义五)(以下简称“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相关第三者发生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未恪尽职责所致的。同时,上述攻击、入侵及非法使用或访问行为必须为网络安全领域有记录在案(见释义六)的非全新模式攻击、入侵及非法使用或访问行为。
第四条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未选择投保的,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数据安全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发生网络安全事故直接引起第三者非信息泄露的损失,由该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