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个人意外伤害骨折或关节脱位保险条款(互联网2024版)(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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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上。主保险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造成本附加保险合同所附《骨折或关节脱位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一》)所列骨折或关节脱位(释义一)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给付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骨折或关节脱位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骨折或关节脱位保险金”。
《给付表一》对意外骨折、脱位对应的津贴等级及赔付比例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划分为一至五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五级。除椎骨骨折外,《给付表一》中所列骨折均指开放性骨折(释义二),如为闭合性骨折(释义三)并住院施行切开复位手术,保险人按《给付表一》中对应的该骨折给付比例乘以75%的比例给付;如为闭合性骨折或椎骨骨折住院但未施行切开复位手术,则按《给付表一》中该骨折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25%的比例给付;如为闭合性骨折或椎骨骨折门诊治疗,则按《给付表一》中该骨折对应给付比例乘以10%的比例给付。
(一)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骨折或关节脱位时,应首先对各处对应的津
贴等级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等级不同,以最重的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等级相同,给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骨折或关节脱位,不应采用《给付表一》条文两条或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或以上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