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财产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1-14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或个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艺品、古玩、收藏品等艺术品。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标的不包括珠宝(即宝石和珍珠)、手表、含有金银或其它贵金属成分的物件。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和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钉至钉”,艺术品从出租方或来源处所墙壁移除后即刻生效,包括为了运输的包装及装箱,当艺术品将返回到出租方或其代理人指定地点保险将停止。所有在包装商、仓储、海关地址内中转停留的风险本保险合同均承保。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期间开始时或者艺术品从墙壁或板条箱移出时提供艺术品状况的报告,如未提供报告且未取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予承保。当艺术品返回出租人和/或其代理人指定地址且状况报告完成时,保险保障将终止。如果保险标的将被重新安装或挂上其来源地,或新的地点,在艺术品状况报告完成后,保险人在保障结束前将同意额外扩展48小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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