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业性兔养殖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5-01-08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养殖企业(场、户)饲养的兔(含肉兔和种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兔”)投保本保险:
(一)投保兔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肉兔的饲养日龄在10天(含)以上;投保种兔的饲养日龄在6月龄(含)
以上,且体重在3公斤(含)以上;
(三)养殖场所不在禁养、农田保护区、行蓄洪区范围内;
(四)养殖品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养殖场所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投保的兔营养良好;
(五)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
(六)养殖企业(场、户)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畜禽养殖备案登记。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兔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观察期后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兔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疫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雹灾、冻灾、高温等自然灾害;
(三)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