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设施花卉种植保险方案(6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5-01-07
一、保险标的
(一)花卉种植设施
1.集中连片,智能温室规模2亩以上(含2亩);连拱钢架大棚、拱形钢架大棚规模5亩以上(含5亩);智能温室仅含棚膜(玻璃、PC板)、钢架、遮阳网、苗床、水帘、风机、换气扇设施;连拱钢架大棚和拱形钢架大棚仅含遮阳网、棚膜和钢架设施;
2.设施完善,结构合理,适于花卉生长;
3.使用正常。
(二)棚内种植花卉
1.品种在当地已种植一年以上,且表现良好;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3.土壤适宜、生长环境安全;
4.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花卉智能温室、连拱钢架大棚和拱形钢架大棚(以下简称“保险大棚”)及大棚内种植的花卉(以下简称“保险花卉”)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其中,保险大棚可单独投保,但保险花卉必须与保险大棚一起投保。对于达到种植规模的设施花卉企事业单位、合作社、种植户可单独投保;不足投保规模的种植户可组织集体投保并列明农户清单。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大棚棚体或保险花卉的损失(经认定棚体无法正常使用或花卉失去商品价值的),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风灾、雨灾、水灾、雪灾、冻灾、雹灾、雷击;
3.山体滑坡、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保险期间
保险大棚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花卉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生长周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生长周期计算,多年生花卉按年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