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大棚草莓气象指数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4-12-3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是大棚草莓种植的生产者、所有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与被保险人保持一致。
保险标的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棚草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草莓”),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桃树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设施(大棚)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政策。
棚内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非在设施(大棚)内种植的草莓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草莓所在区域出现低温冻害或连阴天,且保险草莓所在区域的气象观测站实测气象指标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阈值时,视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低温指数:指约定统计期间内造成有效低温的触发值,即统计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止,当实测日最低气温低于-10℃(含)时为有效低温,视为触发一次有效低温指数;
(二)连阴天指数:指约定统计期间内连阴天发生次数,即统计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止,连续10日内每日光照小于1小时,视为触发一次有效连阴天指数。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实测气象数据以县级(含)以上气象部门或双方约定的气象数据发布平台审核发布的数据为准,气象数据采集渠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