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仔猪应激反应保险条款(农信经纪渠道专用)(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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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包括电子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仔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仔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仔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断奶后的仔猪;
(二)投保的仔猪品种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三)变更后的育肥场在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进行养殖备案,且生猪存栏量在200头(含)及以上;
(四)育肥场的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免疫,有免疫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