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生猪政府强制扑杀保险条款(互联网渠道专用)(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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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种猪、能繁母猪、育肥猪(以下统称保险生猪)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二)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三)投保时,饲养场所位于当地政府部门划定的非洲猪瘟疫点和疫区以外。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发生生猪疫情,县级及以上政府在保险期间内发布命令对该地区生猪进行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生猪死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