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母猪繁育能力指数保险条款(新型养殖技术配套适用)(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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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养殖母猪的农户、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养殖企业或相关服务商均可作为投保人, 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母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 养殖母猪存栏量在 50 头(含) 以上;
二、 母猪饲养管理规范, 有养殖记录;
三、 养殖者应用新型养殖技术进行母猪管理。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上述养殖者或服务商统称为被保险人。
投保本保险时, 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符合以上投保条件的母猪全部投保, 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 因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母猪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内死亡, 且每次事故的死亡数量超过根据死亡免赔率计算的死亡免赔数量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