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服务采购保函代偿损失信用保险(A款)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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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投保协议、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经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商品服务采购保函业务的担保公司,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项下所指保函协议具体包括以下两种保函协议类型
(一)分离式保函协议:由保函开立人出具给保函受益人的商品服务采购保函、被保险人与履约义务人签订的委托开函协议、被保险人与保函开立人签订的委托式申请开函协议等系列文件共同组成;
(二)非分离式保函协议:由被保险人出具给保函受益人的商品服务采购保函、被保险
人与履约义务人签订的申请开函协议等系列文件共同组成。
本保险合同项下有关协议名称均为列举和说明所使用,以实际签署协议名称为准。
保险责任
第四条因履约义务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采购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导致被保险人根据保函协议的约定已履行代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代偿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直接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暴动、瘟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