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业性水果天气指数保险条款(2020版)(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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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包括电子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为在广东省域内合法种植荔枝、龙眼、香蕉、木瓜、柑、桔、橙、柚 8 种水果的种植户、合作社或企业。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投保地理区域内所种植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荔枝、龙眼、香蕉、木瓜、柑、桔、橙、柚水果。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所在地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霜冻灾害:霜冻指数大于 6℃(不包含)
在开花结果期,霜冻指数为日最低气温低于 5℃(不包含)的部分的累加和;在无花无果期,霜冻指数为日最低气温低于 0℃(不包含)的部分的累加和。
(二)强降雨灾害:日降雨量大于 180mm。
(三)台风灾害:在开花结果期,日最大风速大于 17.1m/s;在无花无果期,日最大风速大于 24.4m/s。
具体赔付标准详见赔偿处理部分。
上述指数所涉及的天气数据,以保险单约定的气象监测点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