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农作物种植补充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12-26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承保分户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小麦、马铃薯、大豆、油料作物(葵花、油菜等)、甜菜、水稻、棉花,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农作物”),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农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已投保中央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保险农作物;

(二)规模经营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种植面积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证明;

(三)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两年以上;

(四)投保作物种植的土地耕种 2 年以上;

(五)符合当地种植技术操作规程,出苗正常。

第四条 保险人应加强承保前的验标审核,下列情形下的保险农作物不得承保: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蓄洪、行洪、滞洪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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