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稻目标价格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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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
(一)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 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 作物种植地块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 行洪区;
(三) 保险水稻移栽返青、 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 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 且损失率达到 20%(含)以上(旱灾和病虫草鼠害达到 30%(含) 以上) 的,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暴雨、 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内涝、 风灾、 雹灾、 冻灾、 旱灾、 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 泥石流、 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 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水稻遭受损失的,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一)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 被保险人自行毁种或放弃保险农作物种植管理或改种其它作物的;
( 二)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管理不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