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商业性蚕豆种植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12-27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蚕豆种植户、蚕豆种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蚕豆(以下简称“保险蚕豆”)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蚕豆全部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第四条 与保险蚕豆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蚕豆的损失, 且损失率达到 30%(含)以上的,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野生动物毁损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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