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作物火灾保险条款(商业性)(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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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生长正常已经成熟处于待收获状态的收获期农作物及收割后处于运输、碾打、晾晒和存放过程中的农作物,可作为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农作物全部投保。
第三条 蔬菜、花、 草、树木、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在生长成熟待收获、收割、由田间向碾打场运输过程中,以及在符合国家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规定的场所内碾打、晾晒、存放过程中,由于火灾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在公路、街道等场所晾晒、碾打作物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
(四)火灾以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第六条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