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附加核燃料组件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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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公司工程保险相关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