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户房屋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4-12-20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农户房屋的所有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农户所有且坐落于户口所在乡村并有人长期居住的房屋,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但同一户主有多座房屋的,保险人仅承担户主居住的房屋的赔偿责任(以户口薄列明的户主为准)。
第四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
(二)装潢、室内财产;
(三)各种农机具、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养殖及种植物、粮食及其他农副产品;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六)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财产;
(七)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