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财政柑橘树种植保险(不含宁波)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4-12-2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柑橘树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柑橘树”),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柑橘树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柑橘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面积在10亩(含)以上的生长正常的柑橘树;
(二)投保的柑橘树树龄最大不应超过45年,且投保人应将处于衰老期的柑橘树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明确说明。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柑橘树死亡或三级以上冻害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台风、洪水、渍水、高温干旱;
(三)滑坡、地陷;
(四)低温。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被保险人培育管理不善或误施农药、肥料。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个人建筑用地所致的砍伐或拔毁柑橘树的损失;
(二)属于衰老自然淘汰的柑橘树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