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央财政油菜种植保险(B款)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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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产品基于云南省曲靖市政府文件开发,其他市县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油菜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
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油菜(以下简称“保险油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油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其中干旱、病虫害的损失率应达到2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
(二)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渍涝、低温冷害;
(四)病虫害(白粉病、蚜虫、霜霉病、白锈病、菌核病、十字花科根肿病等)、草害、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